欢迎访问重庆莱顺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官网网站!

主营业务:资质代办  |  资质升级  |  股权转让  |  人员挂靠

搜索
图片展示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解读

作者:重庆莱顺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3-01 22:47: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53 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仲春二十八日

   

注册修筑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于注册修筑师的经管,尺度注册制作师的执业行动,后退工程名目治理水平,保障工程品质以及清静,凭证《营造法》、《行政允许法》、《配置装备部署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法律、行政规定,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制作师的注册、执业、不断教育和把守管理,适用本划定。

  第三条 本划定所称注册制作师,是指颠末审核认定或者魔难及格取患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历证书(如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据本规定注册,取患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下列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负责施工单元名目担任人及处置相关行动的业余技术职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没有得担任大中型配置装备陈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担任人,没有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措置相关行动。

  第四条 国务院摧残主管部份对天下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执行不同监视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财富、民航等无关部门遵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相助,对天下有关业余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固定执行监视管理。

  县级以上中间人民政府摧残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地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静止实施监视管理;县级以上中间群众政府交通、水利、通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运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施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职员,经由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恳求初始注册时理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考查认定或者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抵达不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天气。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摧残工程勘探、妄想、施工、监理、招标署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该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地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立主管部门提出注册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立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副报告质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波及铁路、公路、口岸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理当将全部申报资料送同级有关部门考查。适宜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鉴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测验竣事,并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竣事并作出书面抉择。有关部门应当正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考查停止,并将考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不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检讨停止。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结束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子细受理和审批,详细审批挨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判断。对称许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项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存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自己保存、运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实用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同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同一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机关制作。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过时未申请者,须相宜本专业间断教诲的要求前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实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定的延聘劳动条约复印件或者其余有用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诲申请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有用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遵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陆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署的聘任休息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卦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任单位破除了劳动关连,并遵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操持转变注册手续,改观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卦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换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署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使命变换证明(与原聘用单位翦灭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需求削减执业专业的,应当遵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响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气象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领有残缺民事举动能耐的;

  (二)申请在两个概况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分,刑事惩罚尚未试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惩罚,自刑事处罚试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之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作废注册证书,自处罚抉择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司理时期,所卖命项目爆发过严正质量和清静事变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合适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纪逾越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则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景。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歇业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休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兴许撤回先天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清扫聘用合同关连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春秋凌驾65周岁的;

  (七)降生或不领有彻底民事举动才气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景遇之一的,由注册机关料理挂号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约莫通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负气的;

  (二)依法被作废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遭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令、律例规定应当挂号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自己和聘用单位应当实时向注册结构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总体有权向注册组织揭发;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大概有关部门应当实时见告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在重新领有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从头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损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求补办的,应当持在公共媒体上刊登的损失申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料理完毕。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探、想象、施工、监理、招标代庖署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响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卖命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人为质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的详细执业规模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尺度》推广。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能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保障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效率,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和法律、行政律例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营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组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需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规范的,发表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柄:

  (一)运用注册建造师称谓;

  (二)在规定畛域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自己执业活动中组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管和运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妨碍批注和辩解;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取响应的劳动酬谢;

  (八)对侵略本人权柄的举动举行申诉。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试验下列使命:

  (一)恪违执法、律例和有关管理规定,功能职业品格;

  (二)施行技巧规范、标准和规程;

  (三)保障执业下场的质量,并担当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自动后退执业水准;

  (五)激进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怪异和他人的商业、技巧等神秘;

  (六)与当事人有厉害瓜葛的,应当自动规避;

  (七)辅助注册管理机关实现相关使命。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注册建造师责任;

  (二)在执业历程中,索贿、贿赂或者谋取合同约定用度外的其他短处;

  (三)在执业历程中执行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伪记实中不同格的文件;

  (五)应承别人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归还或以其他方式正当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越过执业局限和聘用单位营业局限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执法、法规、规章防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见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奉告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推广监督查看职责时,有权接管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讨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讨人员所在聘用单位供给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营业文档;

  (三)就有关服从讯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更正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标准的行为。

  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爆发地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遵法事实、从事服从见告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现实、解决表彰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权利或者根据利弊瓜葛人的苦求,能够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义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许注册应承的;

  (二)超过法定职权作出准许注册批准的;

  (三)违立功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批准的;

  (四)对不契正当定条件的申请人公布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能够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诱骗、贿赂等不公平本领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着实、精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誉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誉档案应当搜罗注册建造师的根基状态、功劳、精采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歌咏检举处理惩罚、行政处罚等情况应看成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誉档案。

  注册建造师声誉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义务

  第三十三条 含蓄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伪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以正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 以坑骗、贿赂等不公平手腕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越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背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正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调动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矫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犯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赐与正告,责令纠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逾越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誉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期限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伪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正告,责令限期改过;逾期未改过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事件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斧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依法赋与奖励;造成立功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契正当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契非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活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抉择的;

  (三)对切非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活刻日内初审完毕的;

  (四)运用职务上的利便,收受别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执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形成紧张造诣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解读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长按图片保存/分享
0

(+86 ) 13983435997

 

邮箱:190022343@qq.com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丹龙路10号2幢17-3

 

Copyright (©) 2021 重庆莱顺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号:渝ICP备2021001083号-1

客服中心
全国热线
13983435997
二维码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